(2017)川1028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伟才与谢召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2017)川1028财保1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才,谢召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96号申请人:郑伟才,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谢召莉,女,1987年08月1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人郑伟才与被申请人谢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伟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召莉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金额以23000元为限。申请人郑伟才以自己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伟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召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卡号为XXXX存款,金额以23000元为限。冻结申请人郑伟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卡号为XXXX存款,金额以23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郑伟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章)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