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军、刘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军,刘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60号之一申请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申请人:刘玉军,男,成年,住长清区。被申请人:刘继,成年,住济南市市中区。2017年08月09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F8**号轿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F8**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