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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军、刘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军,刘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60号之一申请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申请人:刘玉军,男,成年,住长清区。被申请人:刘继,成年,住济南市市中区。2017年08月09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F8**号轿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F8**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