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长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265-1号原告: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丰城市龙光东大道林安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60757873Y。法定代表人:胡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全国,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8710558577。被告:张长春,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张长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张长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张长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为3000元,诉讼保全费1138元,合计4138元,由原告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