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浩、王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浩,王星,张瀛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异8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秦浩,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王星,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福鼎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张瀛方,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瀚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王星与张瀛方、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秦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秦浩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进入强制拍卖程序,被拍卖的位于天津市××区××家园××号××房××套,系异议人唯一一套居住房产,若贵院强制执行,将会剥夺异议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法院所查封的房产是异议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请法院停止拍卖。本院查明,2016年3月8日本院受理了王星与张瀛方、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秦浩名下座落于天津市××区××家园××号房屋。”。2016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6)西民三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2民终45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王星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6津01**执38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秦浩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区××家园××号的房屋。”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具有执行力。债务必须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将被拍卖的房屋系其唯一一套住房不能拍卖,于法无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秦浩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秋立审判员 储智君审判员 陈述琦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