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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牛宪芳与内黄县森林公安局、张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宪芳,内黄县森林公安局,张锋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485号原告牛宪芳,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内黄县城硝东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四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迎军,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单位员工,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军,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宪芳诉被告内黄县森林公安局、张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宪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宪芳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晓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