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牛宪芳与内黄县森林公安局、张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宪芳,内黄县森林公安局,张锋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485号原告牛宪芳,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内黄县城硝东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四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迎军,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单位员工,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军,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宪芳诉被告内黄县森林公安局、张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宪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宪芳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晓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