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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544陈守华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华,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544号原告陈守华,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高传启,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河南省开封市市辖区。原告陈守华与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守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636元,均由原告陈守华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唐青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