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544陈守华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华,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544号原告陈守华,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高传启,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河南省开封市市辖区。原告陈守华与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守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636元,均由原告陈守华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唐青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