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卫宁、祁宏儒、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卫宁,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祁宏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卫宁。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执行人:祁宏儒。本院在执行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卫宁、祁宏儒、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5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