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92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周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软件,结识从事性交易的被害人,后以性交易为名与被害人在约定地点会面,持刀实施抢劫,累计抢劫财物人民币9,4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武昌区雄楚大道“027社区”四栋1103号房,持刀威胁被害秦某贞,抢得人民币1,000余元。2017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光谷世界城广场附近的“都市118酒店”1508号房,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抢得人民币510元。2017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江汉区“中央荣御”A座2503号房,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抢得人民币1,75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599元的金色“OPPOR7plus”手机,期间将被害人王某的手腕割伤。2017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江岸区铭新街“芭提雅酒店”605号房,持刀威胁被害人郭某,抢得人民币4,600元,期间将被害人郭某全身多处划伤。2017年4月1日,被害人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其抢劫被害人秦某、李某及王某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李某、王某、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截图;转账记录;人体损伤照片、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病历资料;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审 判 长 吴丰敏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人民陪审员 程茜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祝先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