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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龚志惠与马宣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惠,马宣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090号原告:龚志惠,女,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刘檑,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龚志惠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宣依(马聪),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幸福路185号市。原告龚志惠与被告马宣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9月1日,原告龚志惠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志惠撤诉处理。受理费960元,由原告龚志惠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