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法定代表人周静。被执行人李丹,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