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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腾蛟与严峻、龚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腾某,严某,龚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237号原告:金腾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成信荣,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龚朱峰,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闵行区保乐路***弄***号***室。原告金腾某与被告严某、龚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金腾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腾某撤诉。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金腾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腾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施立富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