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腾蛟与严峻、龚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腾某,严某,龚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237号原告:金腾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成信荣,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龚朱峰,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闵行区保乐路***弄***号***室。原告金腾某与被告严某、龚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金腾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腾某撤诉。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金腾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腾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施立富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