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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万海田申请执行盘县鑫锋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海田,盘县鑫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万海田,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龙家村委会高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顺和,原盘县洒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24。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住所地,盘县羊场乡小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7058877-9。法定代表人邱成刚。万海田申请执行盘县鑫锋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15)第41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款63059元,并承担执行费846元,合计6390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海田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15)第41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款6305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