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江振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江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江振文,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8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振文位于乳山银滩宏泰阳光花园小区3-1-6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邹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