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陈驰宇与徐辉、刘宇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陈驰宇,徐辉,刘宇,罗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朱陈驰宇,男,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徐辉,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宇,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罗慧兰,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朱陈驰宇与徐辉、刘宇、罗慧兰装修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朱陈驰宇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