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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陈驰宇与徐辉、刘宇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陈驰宇,徐辉,刘宇,罗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朱陈驰宇,男,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徐辉,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宇,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罗慧兰,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朱陈驰宇与徐辉、刘宇、罗慧兰装修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朱陈驰宇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