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8109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109号原告: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130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恩亚,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江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徐晓峰。原告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