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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甄聪聪与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聪聪,赵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2299号原告:甄聪聪,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赵鹏,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甄聪聪与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聪聪、被告赵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甄聪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我借款1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意图,原告多次催要。原告当庭陈述被告赵鹏已经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100000元尚未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当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赵鹏辩称,原告说钱不能借给第三人,只能借给我,我又把钱借给了别人,原告知道钱是借给别人的。当时借了150000元,已经还了50000元,剩余100000元未偿还,不认可违约金,因为当时原告知道钱的去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被告赵鹏于2016年7月18日向原告甄聪聪借款150000元,并��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如果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本金,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已经偿还50000元,剩余10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赵鹏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甄聪聪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甄聪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甄聪聪负担500元,由被告赵鹏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