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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申请执行延津县某某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延津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男,194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马庄乡姬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4704207031。被执行人延津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8556535-X。本院在执行姬某某申请执行延津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