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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孔令明与苏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明,苏正春,虢跃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561号之一原告:孔令明,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强,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苏正春,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第三人:虢跃辉,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孔令明与被告苏正春、第三人虢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孔令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明撤诉。本案受理费249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孔令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基强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人民陪审员  黄江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