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郭明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郭明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督2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明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财险陈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月利率2%,对其申请的违约金数额确定存在影响,故申请人平安财险的申请违反该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