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003张忠与陆士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陆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陆士芳,女,195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张忠与被执行人陆士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第6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陆士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张忠人民币733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第6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