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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新萍与被执行人汪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新萍,汪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向新萍。被执行人汪艳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新萍与被执行人汪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家明书 记 员  殷雯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