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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小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明,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明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暂住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徐小明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从薛集镇出发回老河口市区,行驶至本市半秦路三同碑路段时,被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拦下,将其送往二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徐小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04.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被告人徐小明的供述和辩解;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小明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佳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