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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杨振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杨振宇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0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肖淑珺。被告人自报杨振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陈晓华、钟勇,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振宇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慧,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淑珺,被告人杨振宇及其辩护人陈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振宇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煌公司”)需要采购原材料为由,并提供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等材料从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民生村镇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4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11月27日贷款到期,除支付松江民生村镇银行利息79,465.60元,未能归还贷款本金,造成松江民生村镇银行直接经济损失3,920,534.40元。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振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振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松江民生村镇银行提供的关于杨振宇涉嫌骗取贷款的报案材料、关于上海永翔钢材市场平台下钢贸贷款的情况说明、钢材购销合同、��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借款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单位借款凭证、公司贷款放款通知书、交易明细、转账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人李某、丁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宇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期间,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杨振宇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振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振宇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与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并以采购原材料为名与松江民生村镇银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从而骗取银行贷款,证明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振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振宇至今没有退还所骗取的贷款,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振宇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振宇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振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单位上海达煌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害单位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吉良审 判 员  王美娟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田一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