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耿二利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英,耿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英,女,195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执行人耿二利,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赵凤英与被执行人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耿二利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凤英劳务费一千一百七十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耿二利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凤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天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后由于邮件无人接收被退回。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虽被我院查封但该车辆并未被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 李振和审判员 朱艳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