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张培虎与毕良平、崔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虎,毕良平,崔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768号原告:张培虎,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毕良平,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崔益萍,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培虎诉被告毕良平、崔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