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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文配、丁奎军等与徐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配,丁奎军,徐建国,王仁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380号原告:刘文配,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禄,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奎军,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禄,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国,男,1982年10月8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被告:王仁宽,男,1983年11月6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刘文配、丁奎军与徐建国、王仁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文配、丁奎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配、丁奎军撤回对被告徐建国、王仁宽的起诉。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