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文配、丁奎军等与徐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配,丁奎军,徐建国,王仁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380号原告:刘文配,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禄,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奎军,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禄,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国,男,1982年10月8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被告:王仁宽,男,1983年11月6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刘文配、丁奎军与徐建国、王仁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文配、丁奎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配、丁奎军撤回对被告徐建国、王仁宽的起诉。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