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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与盛琼、沈阳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盛琼,沈阳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57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中山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64086509。负责人:何宝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发,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颖,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盛琼,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沈阳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22号。法定代表人:汪锡文。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诉被申请人盛琼、沈阳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281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琼、沈阳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81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