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初10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温州托斯卡纳家居有限公司、陈福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温州托斯卡纳家居有限公司,陈福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060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2411号。法定代表人:沈军文。被告:温州托斯卡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海龙大厦一层122号。法定代表人:金芙蓉。被告:陈福金,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温州托斯卡纳家居有限公司、陈福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鸯鸯人民陪审员  郭笑春人民陪审员  陈丽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沁-?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