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麻德润、梁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德润,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麻德润,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梁霞,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麻德润与梁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梁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梁霞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麻德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麻德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麻德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8执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