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长胜诉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长胜,贺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申4号申请人霍长胜,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贺杨,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再审申请人霍长胜因与被申请人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霍长胜已与被申请人贺杨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长胜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长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智博审判员 :闫国君审判员 :荆亚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