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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长胜诉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长胜,贺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申4号申请人霍长胜,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贺杨,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再审申请人霍长胜因与被申请人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霍长胜已与被申请人贺杨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长胜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长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智博审判员 :闫国君审判员 :荆亚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