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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1、孙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1,孙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546号申请人:高某,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1,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孙某(刘某1妻子),女,1967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刘某2(刘某1女儿),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刘某1、孙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1的40亩林地(林权证号:172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高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桥北大街北荷枫水岸小区6-1-0101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某1的40亩林地(林权证号:172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为8万元,期限至2020年9月1日;二、将申请人高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桥北大街北荷枫水岸小区6-1-01011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昕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