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安市顺义庄村六号铁矿、刘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安市顺义庄村六号铁矿,刘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顺义庄村六号铁矿(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徘徊镇顺义庄村村西。执行事务合伙人武靖,系该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军,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武安市顺义庄村六号铁矿因与被上诉人刘彦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安市顺义庄村六号铁矿上诉称,上诉人是设立在河北省的合伙企业,住所地在河北省,合同履行地也在武安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涉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石家庄市××区电大街36号,即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区,故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符合上诉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