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陈震、周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陈震,周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2794号原告:刘国庆,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震,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周乾,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刘国庆诉被告陈震、周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震、周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被告陈震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周乾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陈震、周乾未提交答辩材料,庭审时缺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陈震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周乾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19日,被告陈震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收益按照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上线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如逾期,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每天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周乾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本案系有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震出具借条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陈震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由于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此均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周乾在借据上签字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刘国庆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年利率24%,自2014年4月19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将款汇入【收款人:虞城县人民法院赔偿款专户。账号:24×××3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虞城支行。】二、被告周乾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震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震、周乾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