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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水珍与被执行人谢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水珍,谢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阳水珍,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谢利平,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水珍与被执行人谢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阳水珍与被执行人谢利平达成协议,特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8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向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洁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