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玉钗与俞玉峰、刘花珍、俞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玉钗,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俞玉峰,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刘花珍,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俞淑琴,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玉钗与被执行人俞玉峰、刘花珍、俞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玉钗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闽0304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俞玉峰、俞淑琴共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区××街道×××区×××号楼×××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现本院查明,上述房地产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04执4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俞玉峰、刘花珍、俞淑琴开户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312元,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闽0304执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8312元,现已扣划到22757.11元。另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