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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雷与被告杨靖郝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雷,郝智忠,杨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890号原告:曹雷,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郝智忠,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杨靖,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告曹雷与被告杨靖,郝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曹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曹雷负担。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