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水荣、福建省福安市银鑫电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荣,福建省福安市银鑫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刘水荣,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银鑫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甘棠镇上塘工业区(靠东边绿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少铃。申请执行人刘水荣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银鑫电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9368元及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梓熊审判员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