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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仁辉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仁辉,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417号原告:陶仁辉,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被告:张彬,男,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原告陶仁辉诉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陶仁辉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仁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仁辉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天    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