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仁辉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仁辉,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417号原告:陶仁辉,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被告:张彬,男,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原告陶仁辉诉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陶仁辉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仁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仁辉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天 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