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二喜与王喜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二喜,王喜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二喜,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全,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上诉人刘二喜因与被上诉人王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二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二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刘二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百 灵审判员 温晋泉审判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