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8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53号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官河路与浮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806485。法定代表人:李静。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矿山路与纬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25452612。法定代表人:崔培军。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