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619号原告:赵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赵某。审判员 窦献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