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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庆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新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南路32号3幢411室6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平,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7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是上诉人所在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多份《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