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韩春胜、韩玉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韩春胜,韩玉胜,韩德力格日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韩春胜,男,1990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韩玉胜,男,1984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德力格日胡,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春胜、韩玉胜、韩德力格日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2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白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