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平,樊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799号原告:周小平,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樊张永,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周小平为与被告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小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小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其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单佳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