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迎君与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迎君,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51-1号申请人:赵迎君,女,1974年12月20日,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邢凤君申请人赵迎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己在中国银行禹城市中路支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赵迎君在中国银行禹城市中路支行2052340XXX账户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