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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新平与刘军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新平,刘军奇,邓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新平,男,汉族,1954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军奇,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邓云辉,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宁新平与被执行人刘军奇、邓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25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