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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官曦、胡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官曦,胡小平,胡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官曦,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胡小平,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炜,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胡炜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区××室房产进行了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胡炜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441号2栋221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