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涛,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店,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98号原告:孙海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崔轶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尔文达拉,男。被告: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崔轶雄。被告: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2层6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崔轶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尔文达拉,男。原告孙海涛与被告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市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店、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孙海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0元,由原告孙海涛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