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东联薄板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东联薄板制品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东联薄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米东一巷。法定代表人:赵明俭,乌鲁木齐东联薄板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玉新,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61891.29元(其中本金652961.67元;执行费8929.62元);二、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焦代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