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裕梅、南宁小脚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裕梅,南宁小脚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四季美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张裕梅,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南宁小脚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秀厢大道东段81号保利爱琴海11号楼商业区B108号铺。法定代表人蓝永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四季美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时代茗城13、15号楼地下一层夹层B10022、B10023、B10025、B10026、B10027、B10028、B10029、B10030、B10067、B10068、B10069、B10070、B10071号铺。法定代表人蓝永富,该公司总经理。张裕梅与南宁小脚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四季美味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调字【2017】第37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小脚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4100元、南宁四季美味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115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南宁小脚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四季美味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邹 靖 百度搜索“”